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出售国有土地用权;
获得土地用权进行房子开发建造后供应的;
存量房产交易;
抵押期满以房产抵债;
单位之间交换房产;
合作建房建成后出售的;
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土地增值税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以出售房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有关的本钱、成本、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国内境内出售房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职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出售房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根据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产发生出售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出售行为,就应依据每次获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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