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超越了工伤申请期限,假如不是职工或其近亲属自己缘由致使的,仍可以获得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报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然,人社局不再受理。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假如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遭到限制、因用人单位缘由、因社保登记规范不健全、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合理事由,而致使超越1年工伤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一年期限内。因此,假如工伤职工在一年内未申请工伤认定,又没有上述合理事由,那样,人社局就不再受理了。
第二,你错过了的一年申报期,又不具备合理事由,所以,人社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但,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获得赔偿:其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为该公司没履行此义务,所以,你在受伤后的30日内的有关损失应当由该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标准给予赔偿。其二,对30日之后的各项损失,你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由于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也是侵权损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最后,需指出的是,工伤赔偿待遇相对优厚,而且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也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承担全部责任。而在侵权赔偿中,假如受害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因为你具备违反操作流程之过错,因此你没办法获得全额赔偿。